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4-原簡附民-2-20250221-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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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