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M-114-原金訴-37-20250306-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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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念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35 5號、第48370號、第50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當庭諭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其中關於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 告訴人蘇丙辰遭詐騙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李念祖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當庭諭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其中關於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告訴人蘇丙辰遭詐騙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關於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告訴人蘇丙辰遭詐騙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