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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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1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確定,113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大麻2包(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517、513號扣押物品清單),屬違禁物,另本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研磨器1個、旋轉菸斗7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890、559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被告之住所及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三、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112年度 毒偵字第2915號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12月1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2日止,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且於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資查考(見緩字卷第11至12、30、33至37頁)。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草2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6.8067公克、0.1227公克),有該療養院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035號鑑驗書、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195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證(見毒偵2915卷第115頁,核交1125卷第7頁),足證該2包煙草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另用以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依上開說明,前揭扣案之大麻及其外包裝袋2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吸食器1組、研磨器/ 1個、旋轉菸斗7個,該等物品俱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毒偵2915卷第26至27、75頁,毒偵3699卷第224、7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 2包(含包裝袋2只)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5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51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035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195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 2 吸食器 1組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89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3 研磨器 1個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55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4 旋轉菸斗 7個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55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