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00-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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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驛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30、2797、30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4、5、6、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驛馴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為下述之行為:㈠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8日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與至善路附近某公用廁所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8日4時50分許,其在臺中市○○區○○巷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各淨重4.6090、0.9040公克),復經警徵得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㈡被告於113年6月18日11時21分許接受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6月18日11時21分許,被告在檢察署採尿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57號】;㈢被告於113年7月2日11時26分許接受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7月2日11時26分許,被告在檢察署採尿室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㈣被告於113年7月9日10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公園之公用廁所內,以前述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7月9日11時2分許及同日11時55分許,其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臺中市○○區○○街000號前,經警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2包,共6包(檢驗前總淨重2.1701公克、總純質淨重1.4105公克)、電子磅秤1個、分裝袋1包、手機1支,復經警徵得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㈤被告於113年8月10日某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某處,以前述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8月12日4時50分許,其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各淨重0.6430、0.2555公克)、吸食器1組,復經警徵得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63號】。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就前開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4年1月7日釋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因此作成113年度毒偵字第1830、2797、3057、3063、36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113年度聲搜字第2187號),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執行搜索時,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 (驗前總淨重2.1701公克,總純質淨重1.54105公克)、電子磅秤1個、分裝袋1包、手機1支,其中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送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700424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至臺中市○○區○○巷0○00號前前執行搜索時,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前各淨重4.6090、0.9040公克),經送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050022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員警,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前執行搜索時,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前各淨重0.6430、0.2555公克)、吸食器1組,其中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80046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之物,屬於犯罪行人者,得沒收之;再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至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陳驛馴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經本院 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4年1月7日釋放,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因此作成113年度毒偵字第1830、2797、3057、3063、360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1.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113毒偵1830卷第129頁,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3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2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3毒偵1830卷第134-1頁);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見113毒偵2797卷第11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7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424號、第0000000000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3核交1042卷第7、15至17頁);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113毒偵3063卷第12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7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6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3核交1157卷第7頁)。 2.以上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項宣告 沒收銷燬。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既包覆上開毒品,袋內仍會殘留微量之毒品,因包裝袋與袋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應連同各該包裝袋併予沒收銷燬,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 ㈢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 用之物,屬於犯罪行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扣案之吸食器1組(見113毒偵3063卷第143頁,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86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電子磅秤1個、分裝袋1包、手機1支(見113毒偵2797卷第11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9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3所示之物),均係屬被告之犯罪工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上揭所示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揆諸前揭說明,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處 理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113毒偵1830卷第12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3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包 2 鑑驗結果: 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2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3毒偵1830卷第134-1頁)。 沒收銷燬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見113毒偵2797卷第11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7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包 6 鑑驗結果: 經送鑑驗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424號、第0000000000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3核交1042卷第7、15至17頁)。 沒收銷燬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113毒偵3063卷第12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7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所示之物) 包 2 鑑驗結果: 送鑑驗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6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3核交1157卷第7頁)。 沒收銷燬 4 電子磅秤1個(見113毒偵2797卷第11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9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個 1 沒 收 5 分裝袋1包(見113毒偵2797卷第11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9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 包 1 沒 收 6 手機1支(見113毒偵2797卷第11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9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之物) 支 1 沒 收 7 吸食器1組(見113毒偵3063卷第14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86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組 1 沒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