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02-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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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聲沒字 第2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 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分別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040號鑑驗書可稽(參毒偵736卷第73頁),則附表編號3所示吸食器已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吸食器內之第二級毒品俱視同毒品。故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81.6483公克,純度小於1%) 2 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4454公克) 3 吸食器 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