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03-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伍貳壹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1521公克,詳110年度偵字第38382號卷第141頁之111年度毒保字第127號扣押物品清單),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數量為0.1666公克,驗餘淨重為0.1521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19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9頁),其中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已直接包覆毒品,依現今科技水準,難以將其上沾黏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是上開扣案之海洛因毒品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準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