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06-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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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5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3月27日9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陳昱安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3組,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離析,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37號裁 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71號鑑驗書(毒偵2512號卷第39頁)在卷可稽,由於該吸食器3組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毒品鑑驗情形 卷證出處 1 吸食器3組 經抽驗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71號鑑驗書(毒偵2512號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