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08-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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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 重零點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員警 及證人宋明坤於民國113年1月26日17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朝聖商旅外水溝蓋,發現疑似毒品3小包,經警查扣送驗,經鑑驗後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87公克,詳113年度他字第8467號卷第25-27頁,113年度毒保字第209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23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員警及證人宋 明坤於民國113年1月26日17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朝聖商旅外水溝蓋,發現疑似毒品3小包,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是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8467號簽結,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扣案而扣案之殘渣袋1包及海洛因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3年6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6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113年度他字第8467號卷第23頁),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