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09-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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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衣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7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衣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殘渣袋1包(113年保管字第6625號),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邱衣綸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為警查扣之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16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3796號第187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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