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11-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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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曉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零公克)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曉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089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2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海洛因1 包(見111年度執聲字第440號卷第153頁,11 1年度毒保字第116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數量為0.0956公克,驗餘淨重為0.089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400號鑑驗書份附卷足參(見同上卷第155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而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