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12-202503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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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02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 重壹點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參組,均沒收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文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02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45公克)經送鑑驗後,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3組(113年度保管字第6719號),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何文軒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⑴於113年2月1日12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中市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⑵於113年10月21日21時許,在臺中市大甲區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⑶於113年10月22日9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被告前開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月16日出所,又前開⑵、⑶所述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時點,均係在前開觀察、勒戒釋放之前,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無再行聲請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故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前開3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於114年1月2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57、402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57、402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1號偵查案卷等相關資料屬實。  ㈡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1.045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經 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74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114年度毒偵字第61號卷第81頁),足認扣案之晶體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外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上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本件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吸食組3組,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明在卷(見114年度毒偵字第61號卷第55頁),且有113年度保管字第67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4年度毒偵字第61號卷第113頁)存卷可考,是聲請人就吸食器3組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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