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13-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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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411、4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移送被告黃靖發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1、412號為不起訴處分。本案於民國111年2月8日15時15分許,被告因與警方喬裝之網友約定交易毒品,為警循線在上開烏日火車站前查獲,並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殘渣袋1包(臺中地檢111年度保管字第5029號)。上開扣案殘渣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23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又被告用以填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殘渣袋,因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其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尚難完全析離,俱為一體,從而,應視同毒品,即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殘留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23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884號卷第27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上開殘渣袋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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