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22-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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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心怡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0 樓之0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戒毒偵 字第230 、23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55 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心怡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229、230 、231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230 、231 號所查扣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檢驗,結果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成分,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2 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 毒聲字第42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 年度毒聲字第19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3 年11月6 日停止戒治,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229、230 、2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包裝附表編號1 、2 毒品之包裝袋各1 只及編號3 之鼻吸管1 支,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成分 檢驗報告 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52公克) 112年度毒保字第408號 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940號鑑定書(偵35585卷第185頁) 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230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餘淨重9.2961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1038號 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84號鑑驗書、112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85號鑑驗書(偵35585卷第165、167頁) 3 鼻吸管1支 113年度保管字第6261號 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174號鑑驗書(戒毒偵231卷第63頁) 113 年度戒毒偵字第2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