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23-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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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3號、113年度 他字第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113年7月 1日,接獲民眾報案,在臺中市○區○○路0號、3號15樓樓梯間,起獲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85439號鑑定書在卷可證,上揭扣案物經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以113年度他字第6680號案件簽結在案,惟上揭槍、彈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物現扣案在臺中地檢署贓物庫之情,有113年度槍保字第158號、113年度彈保字第11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應屬違禁物。又按手槍係屬違禁物,其彈匣乃手槍之配件,屬槍枝構造之一部分,非供單獨使用,亦應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31號判決可參)。再按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係案外人於113年7月1日,在臺中市○區○○路0號(聲請書 誤載為1號、3號)15樓樓梯間發現如附表所示之物,遂通知警方處理,經員警到場查扣,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於113年10月15日以113年度他字第6680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偵查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該簽呈在卷可查。聲請書原載警方起獲非制式手槍1把、非制式子彈1顆、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8顆等語,嗣臺中地檢署已於114年3月25日以中簡介昃114聲沒33字第1149036015號函更正為起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 ,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85439號鑑定書附卷可考。查:  ⒈如附表編號1所示非制式手槍1枝、附表編號3所示制式子彈11 顆,具殺傷力,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如附表編號5所示非制式子彈1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有殺 傷力,自難認屬違禁物。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制式子彈5顆、附表編號4所示非制式子彈1 顆、附表編號6所示非制式子彈1顆,均已因鑑驗擊發而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已不具殺傷力,均非屬違禁物,是檢察官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20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制式子彈5顆 (已鑑定試射擊發,僅餘彈殼) 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5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制式子彈11顆 4 非制式子彈1顆 (已鑑定試射擊發,僅餘彈殼)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5 非制式子彈1顆 6 非制式子彈1顆 (已鑑定試射擊發,僅餘彈殼) 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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