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24-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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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景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99號、第2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 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 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景旭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199、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違禁物,另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規定。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8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居 所,以玻璃球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19時20分許,在通訊軟體GRINDR APP網路聊天室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暱稱「阿蔡」之被告向員警傳送「hi fun」(以燒烤玻璃球吸產生的煙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有」(自己持有毒品)之邀約施用毒品的訊息,而相約於同年月9日13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前見面時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且經其同意於同年月9日14時2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又於112年9月29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0月2日9時25分許,為警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並經其同意於同年10月2日11時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則於被告受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3年12月9日釋放後,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8、199、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偵查卷宗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或毒品施用器具,經送鑑驗,確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附表所示鑑驗書在卷足參;又毒品包裝袋或毒品施用器具,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該等扣案毒品(含包裝袋)或毒品施用器具,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另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毒品施用器具,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或預備所使用之物(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210號卷P18之被告警詢供述),是該扣案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綜上,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 收,揆諸前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0.7646公克)。 註:112年度安保字第212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289號鑑驗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註:112年度保管字第94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289號鑑驗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 3 殘渣袋3個、注射針筒(已使用)4支。 註:113年度保管字第79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151號鑑驗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 4 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未使用)4支。 註:113年度保管字第79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