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25-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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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6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國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又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方式,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1.488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1.421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盒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12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5至68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數量:0.232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4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