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3-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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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鉑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緩字第311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壹伍零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鉑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6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確定,113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150公克,112年度安保字第921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鉑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6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112年8月22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06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13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見毒偵2461卷第43至44、53頁、單禁沒卷第5至9頁)。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供參(見毒偵2461卷第4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晶體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又直接用以裝盛前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定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與內含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