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35-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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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修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捌參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修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 字第4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2日釋放執行完畢,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6、575、1025、1256、149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煙草2包,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43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