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37-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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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4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結果,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7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且經送鑑定後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39號鑑驗書附卷可佐,審酌該等殘渣袋、吸食器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 3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