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38-202503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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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芮辰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083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芮辰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070號、第4083號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1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900633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66 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釋放。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30日予以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633號鑑驗書1份(見113毒偵4083卷第57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633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