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4-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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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2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20號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梅錠7粒,抽驗2粒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剩餘5粒未經抽驗,然係於相同時間、地點查扣,且被告稱係不明人士給予8粒,服用1粒,剩餘放在身上,被告採集尿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足認剩餘5粒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20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藥錠,經抽驗其中附表所是淡橙色錠劑、橙色錠劑各1粒,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為憑(見核交字第21至25頁),足認抽驗之上開錠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其餘未經鑑驗5粒錠劑,尚難證明其含有毒品成分,自難認為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檢驗結果 1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淡橙色錠劑 送驗數量:2.622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209公克(淨重)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四級毒品硝西泮   2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橙色錠劑 送驗數量:3.506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6467公克(淨重)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四級毒品硝西泮   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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