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40-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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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詠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5號、113年度偵字第3488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詠瑜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翁詠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3239287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97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吸食器具、容器,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煙彈 1個(含吸食器具1支) 毛重42.14公克 2 大麻煙彈 2個(含容器2支) 總毛重19.8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