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43-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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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875號、第22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育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第222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毒品共4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鑑驗書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聲請後,由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3年12月20日出所,又被告另於112年10月至113年10月間涉犯6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為,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54號、第1042號、第1875號、第1990號、第2226號、第3412號、第3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警方分別於113年5月10日上午0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0號前經被告同意搜索其駕駛之租賃小客車,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另於113年5月30日上午4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經被告同意搜索其背包,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被告施用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含包裝袋3只) 1.檢品外觀:晶體。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3.11公克。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98號鑑驗書。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1.檢品外觀:晶體。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994公克。 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51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