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47-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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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LOTTHAISONG SONTHAYA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114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肆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ALOTTHAISONG SONTHAYA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49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 5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之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0494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36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毒偵第1321號卷第173頁),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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