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49-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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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華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總淨重肆點參參公克,含包 裝袋陸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華城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0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毛重分別為1.0公克、0.7公克、1.12公克、0.44公克、1.64公克、0.76公克),未經宣告沒收銷燬,而上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1日遭扣粉末6包,嗣被告因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另其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7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判決書、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上開扣得之粉末6包,據被告供述為其施用毒品所餘(見卷附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0號審判筆錄第15頁),且經送鑑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淨重4.3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3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64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14年度執聲字第690號卷第23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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