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60-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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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113年度聲沒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公克)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榮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 第 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1年11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9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參毒偵681卷第95頁)。故扣案如前所述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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