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66-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詳112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卷第149頁之112年度毒保字第393號、第157頁之112年度保管字第3599號、第165頁之112年度安保字第100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4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 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71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545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89—190頁,核交卷第9頁)在卷可憑,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包裝袋、【附表】編號4 所示之吸食器,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沾黏之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內容 備 註 1 海洛因2包(毛重各為6.96公克、0.75公克,驗餘總淨重6.59公克) 送驗粉末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6.5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710號鑑定書(毒偵卷第189—190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393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49頁) 2 海洛因1包(毛重3.95公克,驗餘淨重3.64公克) 送驗塊狀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6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710號鑑定書(毒偵卷第189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保字第393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49頁) 3 安非他命5包(毛重各為1.53公克、3.49公克、3.50公克、3.53公克、3.51公克,總毛重15.56公克) 送驗晶體5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3.272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545號鑑驗書(核交卷第9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安保字第1003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65頁) 4 吸食器1支 經送驗,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545號鑑驗書(核交卷第9頁) ‧臺中地檢112年度保管字第3599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卷第1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