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67-202503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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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霆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 袋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哲霆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包(113年度保管字第4088號),經送請鑑定結果,確有檢出上開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14號鑑驗書附卷足證,應整體視為毒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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