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7-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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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翊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沒字第596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83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翊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50號判決判處罪刑,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扣案之藥鏟1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1組(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944號編號1至3),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88號鑑驗書),屬違禁物,而未經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翊萍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子彈等犯 行,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50號判決判處罪刑,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之藥鏟1支、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與案情無關未經宣告沒收,然該等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參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88號鑑驗書,112年度保管字第2944號之扣案物) 1 藥鏟1支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2.檢品外觀:藥鏟 3.送驗數量:乙支 4.驗餘數量:乙支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 吸食器1組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2.檢品外觀:吸食器 3.送驗數量:乙組 4.驗餘數量:乙組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玻璃球吸食器1組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9) 2.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 3.送驗數量:乙組 4.驗餘數量:乙組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