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71-202503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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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 國113年3月12日8時45分許,在被告鄭智元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段之居所,扣得其持有之煙草1包及香菸1支(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已另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案為不起訴處分),均係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39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智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院113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39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1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皆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1包(含外包裝袋1個) 1、送驗煙草乙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送驗香菸1支,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391號鑑驗書(核交卷第19頁)】  2 摻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香菸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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