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74-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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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6號、113年度 他字第9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柯○尚為廣○工程公司之挖土機司機( 上開資訊均詳卷),其於民國113年8月6日16時3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對面公園施作擋土牆工程整地作業時,在刨挖土堆中發現有1個白色尼龍袋內有槍砲,遂通知警方處理,惟因查無行為人,遂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4日(聲請意旨誤載為2月10日,由本院逕予更正)簽結,然因扣案之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制式手槍,且具殺傷力,有該局113年10月8日刑理字第113610806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如下: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係案外人於聲請意旨所載時、地發現尼龍袋內裝 不明槍枝,遂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又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口徑0.38吋制式手槍,為美國Lorcin Engineering Company廠L380型,槍號為195713,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8日刑理字第113610806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他9853號卷第5頁),堪認上開手槍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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