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79-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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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辰 籍設臺中市○○區鎮○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零捌柒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育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1422號),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育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2年度安保 字第142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3145公克,驗餘淨重1.308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183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核交字第1169號卷第7頁)附卷可參,足見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除於鑑驗時已用罄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外,其餘部分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粉末之包裝袋1只,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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