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183-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保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13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保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鑑驗書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113年3月、4月間施用毒品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後,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月23日出所,又被告另涉犯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為,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第2358號、第3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而警方於113年3月24日上午1時許,在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段與后科路口攔查被告,當場扣得毒品咖啡包及吸食器1組,吸食器1組經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17日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吸食器1組殘留甲基安非他命無法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