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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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8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陸玖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侑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確定,113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969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4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10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晶體1包(驗前淨重0.3041公克、驗餘淨重0.2969公克 ),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167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97頁);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且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字卷第23至28、70頁)。基上,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