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0-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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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毓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7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45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貳伍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毓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2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3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出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2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591號鑑驗書、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憑,足認屬第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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