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01-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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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 年度聲沒字第128 號、 113 年度相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死者林昇志於民國113 年5 月10日下午4 時 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經其母林黃梅發現死亡,警方獲報到場後於現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1.56公克)而扣押在案,經抽取死者體液鑑驗後,驗出死者體內有海洛因代謝物等毒品成分,是本案係因死者施用扣案之海洛因過量,導致鴉片類藥物中毒而休克併呼吸衰竭死亡,死者死亡一案查無他殺嫌疑及應負刑責之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報結,而死者施用毒品一案,則因死者已先於檢警查悉犯罪事實前死亡,而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並考量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鑑驗後,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死者林昇志(下稱林昇志)之母林黃梅於113 年5 月 10日下午4 時50分許發現林昇志倒臥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且無生命跡象,而警方於113 年5 月10日下午5 時11分許獲報後,即前往現場,並在該處床頭櫃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等情,有警員職務報告、相驗筆錄、訊問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為憑(聲沒卷第9 、11、13至15、21、23、39、49頁)。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經送鑑驗結果,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1.56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 年2 月3 日鑑定書及鑑定人結文在卷可參(聲沒卷第53、55頁),確屬違禁物,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