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2-202503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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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詠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藥丸4顆(驗餘淨重2.2070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1357號),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藥丸4顆(驗餘淨重2.2070公克),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施用所餘,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07號卷第1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卷第38頁,110年度毒偵字第500號卷第21頁),並經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檢體送驗紀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07號卷第15至17頁、第33至37頁、第45至46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就上揭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丸4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上開藥丸雖檢出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惟因該等成分無法完全析離,就上開藥丸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另行依行政程序沒入其中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藥丸4顆 1.淡綠色橢圓形錠劑4粒,淨重2.3760公克,取樣0.1690公克,餘重2.2070公克。 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