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3-20250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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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厚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232、233、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 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只、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2、233、234號被 告陳厚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個(113年度保管字第157號,原112年度毒偵字第3301號)送鑑定後,驗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113年度保管字第2131號,原113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驗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刪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均屬違禁物無訛。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32、233、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本案扣得之殘渣袋1只、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287號、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549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112年度毒偵字第3301號卷第91頁、113年度毒偵第1061號卷第133頁),由於該殘渣袋1只及注射針筒1支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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