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4-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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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下稱被告)李佳蓉因持有第 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非該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係其施用後所餘,而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前經本院以1 13年度簡字第1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非被告於該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故該案判決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另被告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7時至8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居所之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燃燒以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同日15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於同日19時許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部分犯行,則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7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被告111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1號卷(下稱執聲卷)、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各1份附本院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於執聲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用以盛裝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26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26包(含外包裝袋26只,驗餘淨重合計9.8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5390號鑑定書: ⑴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1)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5.83公克(驗餘淨重5.82公克,空包裝重0.93公克),純度65.32%,純質淨重3.81公克。 ⑵粉塊狀檢品4包(原編號2至5)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20公克(驗餘淨重2.18公克,空包裝總重1.08公克),純度76.52%,純質淨重1.68公克。 ⑶粉末檢品21包(原編號6至26)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91公克(驗餘淨重1.86公克,空包裝總重4.20公克),純度68.57%,純質淨重1.3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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