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5-20250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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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泊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1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附表編號3所 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泊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2年安保字第1439號)、甲基安非他命7包(綠色錠劑,112年安保字第1444號),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個,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112年度保管字第5350號編號1),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紀泊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 7包,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474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114年度執聲字第21號卷第169至17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本院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 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419號鑑驗書(見114年度執聲字第21號卷第127頁)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惟上開之物業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裁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並於113年6月2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從而,檢察官就前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再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 檢品編號:B11088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0.2450公克 2 綠色錠劑7包(含包裝袋) 送驗已開封標示綠色錠劑7包(總毛重31.44公克),其中送驗單位指定鑑驗已開封標示綠色錠劑2包: (1)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𭺷 驗餘淨重:3.3069公克 (2)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假)麻黃𭺷 驗餘淨重:1.9843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