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28-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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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木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0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 112年9月26日上午11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麗緹精品汽車旅館201室,查獲被告龔木銘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於1支。而被告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92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28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前開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1支係違禁物品,有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可佐,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煙油,業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112年度保管字第508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且該電子菸與上開毒品依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一併銷燬。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