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31-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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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75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明滄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7時45分 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居處,為警執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如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7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2月18日確定,於113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子煙油3瓶(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33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扣案之電子煙1組(如附表編號2所示),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121號鑑驗書在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2751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87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之電子煙油3瓶(如附表編號1所示,含玻璃瓶罐3瓶,送 驗毛重43.43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330號鑑定書1紙(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核交字第865號偵查卷〈下稱核交卷〉第13頁)存卷可憑;扣案之電子煙1組(如附表編號2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溶洗方式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121號鑑驗書1紙(見核交卷第9頁)在卷可參,足認上揭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玻璃瓶罐,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玻璃瓶罐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電子煙油3瓶(含玻璃瓶罐3瓶) ⒈毛重43.4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見核交卷第13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330號鑑定書)。 ⒉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淨重5.5371公克,驗餘淨重4.654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見核交卷第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121號鑑驗書)。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751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49頁)。 2 電子煙1組 ⒈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見核交卷第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121號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