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37-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度毒偵字第1 1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玉蘭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0年9月2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一加一旅館302室,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上午8時許,在上址搜索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43公克,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銷燬)、附表所示之吸食器2組,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74號),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37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應為該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是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16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2組,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9月2日上午7時30 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一加一旅館302室,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上午8時許,在上址搜索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43公克)、附表所示之吸食器2組,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又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372號裁定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且係於被告111年8月16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前所犯,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查閱前述偵查卷宗無誤。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2組,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醫療 科技股份公司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566號卷第61頁),足認該等吸食器均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吸食器與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是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2組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檢品編號:DAA7143-2) 台灣尖端先進醫療科技股份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