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39-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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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憫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03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於民國112 年9月5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甲賀社區大樓管理室旁,查獲被告王憫祺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上揭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其罪嫌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0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塊狀晶體8包、綠色錠劑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9月15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20900131號鑑驗書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8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塊狀晶體 送驗淨重:2.2486公克 驗餘淨重:2.2354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備註: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1包 113年度安保字第336號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綠色錠劑 送驗淨重:0.3861公克 驗餘淨重:0.139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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