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單禁沒-40-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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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宏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2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宏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8月25日確定,113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吸食器1組,經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49號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5日確定,並於113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11年10月6日,為警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374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證(見毒偵卷第51至59、65頁),足認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該吸食器與所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析離,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