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單禁沒-43-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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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5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昱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113年度保管字第2470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113年度保管字第2470號),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249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40頁),因上開扣案物無法與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認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