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4-單禁沒-46-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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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423、424、425、426、4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 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彥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3、424、425、426、427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或包覆違禁物所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12年6月18日晚間1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 街00巷00號2樓之居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於翌日(19日)上午6時許,在相同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6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許,持本院112年聲搜字1245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被告因於112年8月23日凌晨4時許,在前開居所,先以將海 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8月23日上午8時55分許,持本院112年聲搜字1872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被告因於112年10月24日晚間6時許至7時許,在前開居所,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復於同年10月   26日晚間11時6分許為警採集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其在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1段與永平路1段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四)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3、424、425、426、4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2所 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95號、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641號、113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360號鑑驗書(見3908號偵卷第151頁、3644號偵卷第133頁、4011號偵卷第249頁)等附卷可憑。再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一:(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4、427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0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 1包 112保管字第4927號(3908號偵卷第145頁) 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12安保字第1358號(3908號偵卷第155頁)驗餘淨重0.2795公克 0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 1包 外包裝為太空人圖樣 驗餘淨重2.1718公克 0 毒品吸食器 1組 112保管字第4927號(3908號偵卷第145頁) 附表二:(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5、426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0 毒品吸食器(水車加玻璃球) 1組 112保管字第5391號(3644號偵卷第137頁) 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112安保字第1457號(3644號偵卷第127頁)驗餘淨重分別為1.2282公克、0.3265公克 附表三:(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3號)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13安保字第3370號(4011號偵卷第243頁)驗餘淨重0.0203公克 0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 1支 113保管字第1737號(4011號偵卷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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