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M-114-單禁沒-49-20250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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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玉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924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2595公克), 沒收並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玉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毒偵字第2924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95公克),屬違禁   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係供犯罪 所用之物,亦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   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2924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   在卷可參。  ㈡扣案被告持有之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59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23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應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   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認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   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   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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