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M-114-單禁沒-50-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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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美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9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陶美方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92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毒偵卷第87頁,113年度保管字第3069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9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如前開所載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7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吸食器既無法完全與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即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認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併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