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4-單禁沒-52-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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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孝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沒字第637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孝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並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確定。其中,被告持有供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12年度安保字第177號,驗後淨重共0.5651公克),因被告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被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後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孝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7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75號卷〈下稱毒偵卷〉第151至152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確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95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含包裝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95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1162公克 驗餘數量:0.110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4596公克 驗餘數量:0.4546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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